第2版
要闻
2017年11月02日
集团公司CICO商标获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登记

本报讯 近日,集团公司收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核定准许集团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6类商品/服务项目中使用CICO字母商标,加上今年8月和9月收到的核定准许在第35、37、38、39、43类别中使用CICO字母商标的注册证,集团公司就CICO商标申请的6大类别已全部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注册登记。

集团公司作为涉及多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广泛,在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的背景下,及早注册商标则可以率先获得相应知识产权,能带来实际价值,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出资、抵押、转让、许可、出售。CICO是集团公司早年花费大量精力构造的原创标识,在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领域使用已逾十年,为集团公司在相关领域提升产品和服务辨识度,树立品牌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并逐渐产生品牌效益,但早年却没有申请注册。而我国商标法以保护在先申请为原则,在后申请的无法获得授权,一旦出现其他市场主体在类似甚至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集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集团无权阻止对方使用,法律也不对未注册商标给予全面保护,如他人抢先取得集团商标专用权,集团多年的品牌积累都将成为别人的无形资产。

为此,2014年底,在省政府提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省目标后,集团公司结合省国资委联合省工商局出台的《关于浙江省国有企业全面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对集团公司的商标及品牌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随后就集团公司使用多年的CICO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2015年9月,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了集团公司申请的6大类商标注册登记申请,并进入3个月公示阶段。但2016年8月和9月,集团公司先后收到国家商标局寄来的答辩通知,告知某跨国通讯巨头公司、国内某大型金融股份公司等在我集团申请注册6大类商标上提出异议,其中跨国通讯巨头公司长达近百页的异议申请书认为我集团所申请的商标属于对其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要求国家商标局不予核准我集团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供了数百页的国内外证据进行佐证。集团公司随后积极应对,多次召开专项分析会议,搜集多年来设计、使用、宣传CICO商标的大量证据,多种角度进行论证答辩。2017年7月和8月,集团公司先后收到了国家商标局驳回对方异议,准予集团公司在相应6大类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

CICO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是集团公司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为加强品牌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也提醒集团公司注意无形资产保护,及早申请登记,以法定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下步,集团公司还将结合“家”文化建设,深入发掘集团公司无形资产价值,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统筹母子公司品牌建设,借势品牌影响力,扩大集团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